繁简体“桥头”商标侵权之争

一家经营火锅,一家经营羊肉馆,却因为分别使用了繁简体的“桥头”商标而上演了一场异地商标权纠纷大战

文/成晓

同样是经营餐饮的企业,一家在重庆,一家在江苏常州,一家经营火锅,一家经营羊肉馆,却因为分别使用了繁简体的“桥头”商标而上演了一场异地商标权纠纷大战。法院以被诉侵权的简体“桥头”商标具有当地俗话地理名称的来历,且餐饮业消费者多为本地居民,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橋頭”火锅是川渝地区牛油口味火锅的代表。

火锅“橋頭”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1994年12月28日,重庆市南岸区饮食服务公司老桥头火锅店经核准注册了第774890号“橋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备办宴席、餐馆、火锅馆、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2005年7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第77489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头公司)。该商标有效期已续展至2024年12月27日。

2012年7月7日,桥头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567295号“橋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自助餐馆、酒吧、茶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已续展至2032年7月6日。

1994年12月,原国内贸易部向重庆桥头火锅店颁发证书,认证该单位为中华老字号;2000年11月,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并向桥头公司颁发《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评定“橋頭”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桥头公司注册商标“桥头”为中华老字号。

桥头公司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桥头火锅店在网络上的搜索情况予以记载:在百度百科输入“桥头火锅店”,介绍为“桥头火锅店于1940年开业……因位于海棠河街桥头,故名‘桥头火锅店’”。

在“很牛加盟网”中,桥头火锅加盟概况显示,加盟费用20万元至50万元,主营产品火锅,门店数量95,加盟区域全国,公司地址重庆。进入桥头公司官网(cqqthg.com),从网站展示的各地门店来看,有重庆、四川、陕西、山东等;从官网图片来看,各地门店使用的店招均包括“桥头火锅”4个字,有繁体使用,也有简体使用的情况。

“郑陆桥头”被注册为商标

2021年10月,桥头公司通过网络发现江苏常州一家羊肉馆使用简写版的“桥头”商标。10月11日,桥头公司有关人员浏览并录制了“美团”“大众点评”相关网页,网页显示店铺名称“郑陆桥头羊肉馆”。

相关书证显示,“桥头羊肉馆”注册于2007年2月5日,原名为常州市武进区郑陆炮仗羊肉馆,后于2011年12月更名为武进区郑陆桥头羊肉馆,又于2017年3月3日变更为天宁区郑陆桥头羊肉馆(以下简称桥头羊肉馆),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013年12月7日,桥头羊肉馆经营者谈某某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192183号“郑陆桥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羊肉;羊汤;家禽(非活);香肠;龙虾(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

桥头公司认为桥头羊肉馆构成对其享有商标权的“橋頭”商标侵权,遂开展维权行动,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

关于“桥头”在地区俗语中的使用,相关证据显示,宋《咸淳毗陵志》中所载地图即有地名“郑六桥”,在常州地区方言中“六”通“陆”。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记载“郑陆桥”地名含义为“村以桥名”,历史沿革为“清光绪志同现名”。目前在常州地区仍多以“郑陆桥”指代郑陆镇,因此郑陆镇本地俗语中,称“郑陆”为“桥头”。桥头羊肉馆提供的网络上搜索到的“美篇”文章《胡同的想念》(2021年发布)及抖音视频(2022年1月16日发布),均用“桥头”指代郑陆镇。

相关证据显示,“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系由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该平台商户信息由商户或消费者编辑上传。桥头羊肉馆曾在大众点评网上传该羊肉馆相关信息。

“桥头”是否侵犯“橋頭”商标权

2022年7月29日,桥头公司以桥头羊肉馆及汉涛公司为被告,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774890号、第9567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判令被告桥头羊肉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字号,更改后的字号不得含有“桥头”等文字;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均不小于24cm×12cm。

天宁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桥头羊肉馆使用“桥头”商标是否构成对桥头公司“橋頭”商标的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桥头公司起诉称,经不懈努力及多年发展,“桥头”品牌已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今桥头火锅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美食”。

桥头公司表示,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桥头”商业标识及数据,侵犯了其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在餐饮及其相关领域,被告长期与原告处于同一行业,两者之间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原告与权利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原告的商业机会,挤压原告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桥头公司指出,被告网络平台作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酒店餐饮生活服务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其掌控的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群体提供被控侵权的酒店餐饮预订服务,并从相应利益中抽取点数,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依法承担责任。

桥头羊肉馆答辩称,桥头羊肉馆是依法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该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桥头羊肉馆表示,其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不一样,外观上不一致,被告的商标为圆形形状,带有简体字“郑陆桥头”和大写英文郑陆桥头字样,原告商标为繁体字桥头字样,无其他设计,桥头羊肉馆商标的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桥头羊肉馆指出,其使用的“桥头”商标来源于当地的地名,其所在的郑陆镇叫郑陆桥,在常州本地人中称郑陆桥头,因此其商标是指地名,与原告的“橋頭”商标明显不同。

桥头羊肉馆表示,两个涉案商标具有显著区别,首先,类别和经营用途不同,原告主要经营重庆火锅,其经营的是羊肉馆;其次,经营方式不同,被告的店面明确羊肉馆字样,起到与原告经营火锅的区分作用,结合被告的经营地域等因素,公众难以与原告的商标产生联系。

被告汉涛公司答辩称:其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大众点评网”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所示企业信息均来源于商户或消费者编辑;汉涛公司未收到过原告的有效通知,对涉嫌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存在任何帮助侵权的故意。

桥头羊肉馆认可在原告起诉前未向汉涛公司告知相关事宜、要求删除链接,同时确认汉涛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下线涉案店铺。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不成立

天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桥头羊肉馆是否侵权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是否为相同或类似服务;桥头羊肉馆使用的标识与桥头公司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首先,桥头羊肉馆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与第774890号“橋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同类服务。

其次,桥头公司注册商标与桥头羊肉馆使用的“桥头”标识,读音相同,仅存在简体字与繁体字的差别,二者构成相似。

最后,关于认定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桥头公司注册商标“橋頭”为词语“桥头”的繁体字形式,该标识被用于餐饮服务行业时,不应认为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二是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桥头公司尚未在常州地区开展经营活动或授权第三方开展经营,在常州地区知名度不高。三是桥头羊肉馆的主观意图。本案桥头羊肉馆称因经营场所在“桥头”(即郑陆),又因实际经营场所边有一座小桥,故取名“桥头”。当地习俗确有用“桥头”指代“郑陆”的情况,且桥头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桥头羊肉馆使用“桥头”字号的行为具有主观攀附和利用的故意,故不应认定桥头羊肉馆存在主观恶意。

综上,考虑到“橋頭”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桥头羊肉馆的主观意图以及常州本地地理名称的历史沿革、当地人呼叫习俗等,结合餐饮业消费者多为本地居民的行业特征,消费者尤其是常州地区的消费者进入该饭店即知晓店内相应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是桥头羊肉馆,故其使用“桥头”字号用于店铺门头的使用行为,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桥头公司。

关于桥头公司认为桥头羊肉馆对于“桥头”的使用行为淡化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弱化了商标与服务来源的唯一指向性的意见,天宁法院认为,“桥头”作为地理位置常用词语,被用于餐饮行业时,不应认定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特定联系是通过商标权人对商标的长期使用获得的,故判断该特定联系是否弱化时,不应将保护范围设定过宽,应限定于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本案桥头羊肉馆将“桥头”使用于羊肉餐饮服务,不会弱化“桥头”与桥头公司在火锅上的特定联系,其行为不会淡化“桥头”商标的显著性。

综上所述,天宁法院认定桥头羊肉馆的使用行为未侵害桥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桥头公司的诉讼请求。鉴于桥头羊肉馆的涉案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汉涛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2022年12月29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桥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桥头公司负担。

二审激辩是否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一审宣判后,原告桥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对桥头羊肉馆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桥头公司因汉涛公司已经全部删除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撤回对汉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桥头公司上诉称,首先,桥头的固有含义为桥的两头,是使用桥为参照物说明某个位置的词语,此为第一含义。在餐饮和商标注册领域,涉案“橋頭”经过多年使用宣传,获得知名度和显著性,具有第二含义并具有相应的指向意义。其次,随着交通、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服务商标的地域性被打破,地域距离不能限制商标在识别服务来源方面的能力和作用,一审法院基于桥头公司未在被诉店铺所在地开设店铺认定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最后,没有官方或者权威机构认定“郑六桥”“郑陆桥”就是“郑陆镇”,法院间接认定“桥头”指代郑陆镇,系自行推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地名的正当使用仅限于标明服务地或来源地需要,桥头羊肉馆在门头店招牌、菜品介绍以及宣传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桥头”标识,明显超出描述性说明“桥头”地点的正当使用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店铺因位于一座桥附近命名桥头具有合理性,无任何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桥头羊肉馆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桥头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常州当地“桥头”就是郑陆的简称,桥头公司仍认为这是一审法院的自行推断,毫无依据。因此,桥头羊肉馆使用并无不当,更何况其使用的是自己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192183号商标。第二,涉案“橋頭”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有较强的地域性,桥头公司未在常州开设餐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名度在常州达到其所说的高度。因此,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桥头羊肉馆没有主观攀附恶意,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第三,桥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桥头羊肉馆因侵权获利。第四,桥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桥头羊肉馆的行为致其商誉受损,故其要求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桥头羊肉馆还辩称,其不同意桥头公司撤回对汉涛公司一审全部诉请的请求。

被上诉人汉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关于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理当予以维持。同意桥头公司撤回对其一审全部诉请的请求。

关于是否准许桥头公司对汉涛公司的撤诉申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桥头公司因汉涛公司已经下架被诉侵权店铺,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对汉涛公司的全部诉请,应取得桥头羊肉馆和汉涛公司的同意,现桥头羊肉馆对此不予同意,故对于桥头公司的该项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桥头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4月22日,常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关于桥头羊肉馆是否侵害桥头公司涉案商标权。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桥头公司系第774890号、第9567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桥头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其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一致。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越强,相关公众对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反之,显著性弱的商标虽然经过注册也能获得保护,但因其作为商标识别功能较低,如果不能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辨识度,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桥头公司称其通过多年使用已经使“橋頭”商标获得了知名度和显著性,在二审中虽然主张其在常州地区有加盟店,但未举证证明开店日期、店名、经营地址等详细信息,故对其在常州地区已因商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最后,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是混淆可能性,即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

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知名度、桥头羊肉馆的主观意图以及本地的呼叫习俗等,一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误认,桥头羊肉馆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关于桥头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亦不能证明桥头羊肉馆在其字号中使用“桥头”字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因此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桥头羊肉馆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汉涛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亦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无误,应予维持。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4年12月下期